酒店小姐的兔女郎照遭人瘋傳@酒店兼職-酒店上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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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我就分享過酒店小姐與客人合照的問題,今天看到這一則新聞,我忍不住以一位專業酒店經紀人的經驗發表一些想法。

雖然現在的新聞可信度只有不到50%,但是按照這一則新聞的敘述,雖然這位酒店小姐提告「妨害名譽」及「妨害秘密」等罪都以不起訴處分,不過並不表示這位酒店小姐錯了,不表示這位酒店小姐不能提告,更不表示所有酒店客人都可以隨便將酒店小姐的照片任意PO在一些令人遐想的論壇或社群,然後旁邊加註一些猥褻字句。
我個人有限的法律常識認為這位酒店小姐提告罪名錯了,她應該提出「侵犯肖像權」的告訴,那就應該有八成以上起訴機會,然後要求一罪一罰的精神損害賠賞。(講到這一點,我很好奇這位酒店小姐所屬的酒店經紀公司有沒有提供法律協助?)

據我的了解,很多酒店小姐都有類似不舒服的經驗,只不過很多酒店小姐都是為了生活來酒店上班,甚至是瞞著親人來酒店上班,所以大部分採取忍氣吞聲,息事寧人。因此一些無良的酒店客人就自以為花的是美金,可以無限上綱的消費酒店小姐嗎?
酒店小姐如果想避免這一類的困擾,最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盡量不要在酒店包廂拍照。

雖然古人說: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兇,處世戒多言,言多必失。
但是有時候過於息事寧人,反而是放縱少數人的肆意妄為,要不要提告就看每一個人的紅線在哪裡了,沒有絕對的對與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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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兔女郎照遭人瘋傳,酒店妹怒告老司機

記者楊忠翰/北市報導

台北市1名19歲的繆姓女子,平時在麗緻酒店上班,因不滿藍姓酒客拍下她的兔女郎裝扮後,不但擅自在網路散布,還被吳姓網友惡搞改圖,繆女憤而提告妨害名譽及妨害秘密等罪;台北地檢署提訊1名在場酒客,證稱是繆女同意拍攝,而且並未拍攝私密部位,認定藍、吳2人罪證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繆女穿梭在數間酒店服務,去年12月19日晚間時分,她在麗緻酒店巧遇到藍姓熟客,對方開心地向她打招呼,並詢問:「之前在別家店遇過,好久沒看到妳,可不可以讓我拍張照,傳給弟弟們看?」繆女不假思索便點頭答應,藍男才得以拍下她身穿兔女郎裝的照片。

孰料,繆女事後卻在「卡提諾論壇」、「加藤軍台灣粉絲團 2.0」、「爆料公社」等網路社群上發現這張照片,不僅如此,吳姓網友還將此圖與另名女子趴在沙發上的背面照合併,並留下「我朋友傳了照片給我,約我下班去…天上人間!!!」等字句,各大粉絲團隨即截圖發文,並註明「據說是台南?同事下班聚會在天上人間 妹子太正!」的標題。

繆女不滿兔女郎照遭人惡意散布,憤而提告藍、吳2人涉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等罪;藍男應訊時供稱,他有取得繆女同意才拍攝,而且只傳給3名男性好友,從沒上傳至任一網路平台。

檢方為了釐清當天狀況,特地傳喚另名酒客出庭,證明藍男曾詢問過繆女意願,而且是女方同意後才拍攝;檢方認為,該名證人涉犯詐騙案遭羈押禁見,不可能與藍男串證,加上照片並未拍攝到私密部位,認定藍、吳2人罪證不足,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新聞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85%94%E5%A5%B3%E9%83%8E%E8%A3%9D%E9%81%AD%E4%BA%BA%E7%98%8B%E5%82%B3-%E9%85%92%E5%BA%97%E5%A6%B9%E6%80%92%E5%91%8A%E8%80%81%E5%8F%B8%E6%A9%9F-080517269.html

p>酒後不開車,未滿18請勿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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