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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有點長,但是關係到我們女性切身權益,希望姐妹們利用時間耐心看完。
前陣子有一位姐妹來應徵酒店小姐,她皮膚身材與外貌都是中上的水準,一點都看不出來30歲而且有一位4歲的小兒子。我們第一次見面就很投緣,彼此無話不談。
她離婚三年多,我本來以為她是為了扶養小孩來酒店兼職的,可是我想錯了,她說她會來酒店兼職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要籌措之前打官司的律師費,還有官司敗訴被要求賠償50萬,加一加總共需要六十多萬,我問她甚麼事情打官司?她的回答讓我心情剎時盪到谷底,因為她被別人告「通姦」「妨害家庭」兩項罪名成立!
這位姐妹跟那男的在一起半年後才知道那男的已經有老婆、小孩,她知道的當下就有提出分手,那時候她只有因為被欺騙的問題才要分手,完全沒有從法律的角度考量事情,後來經不住那男人舌燦蓮花的挽留,最後沒有堅持分手而繼續又在一起兩年,以前是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後來很清楚自己就是小三。
這種故事的結局都差不多:被男的老婆發現之後就對小三提出妨害家庭、通姦的告訴,小三賠了夫人又折兵,還要賠一筆錢,男的卻甚麼事情都沒有的繼續回家當好老公。
雖然阿妹沒有當過小三,但是自己帶的有些姐妹也遇過這種事情,聽了那麼多姐妹的哭訴,我非常懂得女人遇到這種事情之後的心情。
其實被判刑、賠償都只是形式上的,講白一點就是花錢了事,可是女人浪費青春,把全部的情感放在自以為完全屬於自己的愛情裡,結果是一場夢、一場騙局,到最後卻還要女人承擔所有的後果,那種不甘心與恨意在心所造成的那道傷痕才叫人痛不欲生。平均統計下,會陷入小三窘境的女性對感情的事情都非常不理性,遇到這種情何以堪的事情很難在短時間走出那種痛苦的,有些抗壓力差一點的姐妹甚至因此輕生…
很多姐妹問我怎麼那麼不公平?而且大家都是女人,難道不能體諒我已經受到欺騙、受到情傷,為什麼女人對女人要苦苦相逼?真正受害者要賠錢、判刑,而真正的加害人(男人)卻一點事情都沒有?
我們酒店小姐被很多同樣身為女人不諒解甚至辱罵,最主要是因為外界的女性認定我們酒店小姐都是勾引她們老公或男朋友的元兇,從來不想想自己老公或者想想自己,把所有錯都推給我們辛苦在酒店上班的酒店小姐。
雖然我們知道酒店小姐的工作性質與「小三」這件事情一點責任都沒有,但是有很多姐妹因為欠缺基本法律常識而誤入窘境,所以阿妹藉這個話題分享一些我所知道的事情給姐妹,除了希望在酒店上班,酒店兼職的姐妹懂得如何自保,不去惹一些無謂的麻煩,更重要的是祈盼姐妹們不要去碰這種情傷。
阿妹用兩個面向來討論這件事情:人性與道德的層面與法律層面。
人性與道德的層面
從古至今,不論東西方都在父權觀念下使得我們女人都屬於弱勢的一方,女人就像是男人的附屬品。女人要遵守甚麼三從四德,要從一而終,如果不幸丈夫早亡還必須要終生守寡,還有聽過女人要陪葬的等等太多歧視女性不公平的制度。女人如果做得稍微不對,除了要接受法律審判,還要接受那苛刻又嚴厲的道德批判,連自己家族都不挺,還會認為是家族蒙羞的事情,可是男人就隨便想怎樣就怎樣都不會受到譴責,還把三妻四妾當作是一種炫耀,沒有三妻四妾反而很奇怪。
女性幾千年來被所有的禮教道德束縛,讓女性必須壓抑自己的情慾,雖然到了現代文明社會,大家都在高喊兩性平權,絕大多數國家也都是一夫一妻制了,但是仍有少數國家仍然是一夫多妻制,就算是一夫一妻制的社會,男人光明正大有好幾個老婆仍然比比皆是,也沒看男人受到甚麼譴責或法律制裁,但是有看過光明正大的一妻多夫的嗎?這就是對女性不公平的地方了。
因為人不同於動物,現在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除了是保障男女雙方的基本權益,也是為了維護人類的文明,不希望人類像動物一樣沒有倫理,另一方面也希望減少近親結婚優化後代子孫,所以制定了法律條文來抑制人性情慾的肆意發展。
我們女性理解婚姻制度的由來之後,心裡應該要知道小三的腳色已經被定義像是一個後來的掠奪者,法律與道德沒有空、也有沒辦法去體會每一位小三曲折的愛情故事,法律與道德只能照顧到大原則。因為每一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私心,當遇到事情的時候都只會站在自己自私角度去想,很難為對方去想,所以最後就要靠死板的法律解決人類最複雜的事情。
我打一個比方來說明我所說的「立場、私心」:現在是我自己的姐妹被別人告妨害家庭敗訴賠償,我當然是同情自己的姐妹,認為對方也是女人何苦要為難女人,苦苦相逼?
假設我老公有一天被我知道他在外面有小三,我就不敢說我能否夠站在同為女人的心情體諒對方了,因為我的胸襟還沒辦法忍受別的女人來分享自己的老公、破壞自己家庭的完整性,這就是人性了。
所以介入有婚姻保障下的「小三」會被法律制裁,介入還沒結婚的「小三」就被朋友間的輿論與道德指責。
法律層面
在討論法律層面之前我先分享有關妨害家庭、通姦罪的法律條文:
通姦罪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另外通姦還可能涉及其他妨害家庭法條,且外遇通姦損害元配的夫妻權,通常還會被提民事侵權求償。
什麼是妨害家庭罪成立的要件 ?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
以下為法規細則:
刑法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以上那麼多的法律條文,但是大部分的法條跟我們一般人都不會有太多關係。一般人跟我們在酒店上班的姐妹最需要注意的是: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一條法條的意思是說:不論男女跟有配偶的人發生關係就觸犯通姦罪,同時也構成了妨害家庭罪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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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可能會問法律條文寫得很清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那為什麼都只看到其實也是被害人的小三受罰,同樣也是通姦者的男人卻都沒事?
這就牽涉到前面所說的人性了,因為通姦罪是屬於「告訴乃論」,(註)所以法律上定義的被害人(婚姻中的元配)如果不提出告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而元配如果選擇原諒自己的老公或老婆,但是又心有不甘,想利用法律報復破壞家庭的一方,所以雖然依法提出告訴,但是只告一位當事人,並沒有同時提告兩位當事人。
人都是自私的,當遇到關鍵性抉擇的時候,以前說的甚麼承諾、甚麼海誓山盟都忘得光光的,都只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所以當外遇的事情東窗事發之後又為了保有家庭,只有向元配輸誠而出賣小三,因此雖然當初在床上纏綿悱惻,但是到了法庭上的所有證詞還是都會對小三極為不利,這就是人性醜陋的一面。
就是因為這樣的法律造成很多的不公平,所以有很多婦女團一直呼籲「通姦除罪化」,但卻也很多保守派衛道人士極力護衛通姦罪的存在。
法律一切都是講求證據的,有時候即便是遇到比較同情特殊狀況的小三被告,但是在證據確鑿之下,法官也不能任由主觀感情來主導判決。
很多姐妹,尤其年紀輕又涉世未深的姐妹,還有感情豐富的酒店小姐常常太過於感性,遇到感覺不錯的男人就很容易失去理智,有如飛蛾撲火般甚麼都不管,等知道對方是有婦之夫之後還不覺醒,願意為愛情不顧一切。
我當酒店經紀人十年,認識的女性比男性多,知道有少數姐妹感性到無藥可救的地步,對於感情方面執著到讓人無法理解的地步。讓我想起我們家強哥在閒聊的時候常說的:「每個人一生真正想追求的東西不盡相同,我們不必用我們的世界去看別人,甚至更不能用我們的標準去要求別人,因為我不是別人。」
所以我見了那麼多寧可甘願當小三也要「為愛而活」的姐妹,我不敢、也不會說甚麼,但是我主要還是分享一點常識給姐妹,不要因為感情的事情讓自己遍體麟傷,尤其是正處於是「小三」尷尬身分的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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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回頭來談這篇文章一開始所談的那位姐妹的案例,因為她一開始不知道男的是已婚身分,在法律上叫作「不知情」,俗語都有說了:「不知者無罪。」只是我那位姐妹錯就錯在知道對方是有老婆小孩之後還繼續交往,又讓那男的老婆取得確實的「知情」證據,所以敗訴。
所以這種通姦、妨害家庭的官司,「知情、不知情」就是官司勝敗的關鍵,這種官司所有冗長訴訟程序都是「知情、不知情」的攻防戰。
我不在這裡談明知道對方是有夫之婦還要跟對方交往的狀況,因為在感情的道路上,自己選擇了甚麼就自己要承擔一切的甜蜜與後果。但是姐妹們;如果妳不小心也遇到這種尷尬的狀況,當妳「知情」之後的決定也決定了是否因為感情卻還要受法律制裁的關鍵。
有一些案例是沒有通姦的罪證,所以沒有犯通姦罪卻也會構成妨害家庭的要件,那就是男女當事人常常以老婆、老公或者類似曖昧的詞句互稱,或者有時候用電子媒體互相傳裸露照片、裸露視訊取悅對方,即便沒有通姦事實,法官也會認定有妨害家庭事實或意圖。
酒店小姐們看了以上解釋之後一定會產生很多疑問,因為我們酒店小姐每天接觸的酒店客人有四成以上都是已婚男人,那豈不是天天都被告防害家庭了嗎?各位姐妹不要為此擔心而妨礙上班賺錢了,因為除了前面講的「知不知情」之外,還有兩個重要關鍵:一是「主動還是被動」,二是「對價關係」。
我再舉例說明讓我們在酒店上班的姐妹更清楚「主動還是被動」與「對價關係」是甚麼意思。
假設我們明知道酒店客人已經有老婆小孩了,那客人來酒店消費請我們酒店小姐坐檯,酒店小姐就是屬於被動,而且包廂坐檯是我們酒店小姐的工作,這種狀況法律上酒店小姐是百分之百站得住腳。
「主動或者被動」也是為什麼我常說的:「請不是在酒店上班的女性同胞不要把酒店小姐都當成小三。」的重點,因為酒店小姐並沒有主動破壞家庭的意圖。
還有的已婚男人到酒店喝酒玩樂之外還喜歡拈花惹草,會找人做S,或者在外面召妓,這種就是屬於有「對價關係」的,不會觸碰到妨害家庭的罪責。
最後阿妹要站在酒店小姐這一邊,特別提醒所有酒店小姐一定要注意幾件小事情,以防萬一碰到不可理喻的母老虎,雖然有些小事最後的結果不一定會怎樣,可是有些小把柄會所造成的過程會很煩人的,讓人心情很不好的:
一,如果妳十分確定妳的酒店客人是已婚,在酒店坐檯的時候一點問題都不會有,不過不是在酒店上班時間,平常跟酒店客人聯絡的時候不管是簡訊或電話,盡量不要因為想讓客人心裡舒服而稱呼對方「老公」。
二,如果酒店小姐已經十分確定酒店客人是已婚身分之後,沒有透過酒店的行政人員、酒店幹部或者酒店經紀人就私下跟客人怎樣之後又沒有對價關係,那就會有妨害家庭的爭議。
三,還是在酒店上班的時候問題不大,可是當姐妹們不當酒店小姐洗盡鉛華的時候,就不要繼續跟已經有老婆的酒店客人有任何瓜葛比較好。(請注意,我是說不當酒店小姐,如果不是酒店小姐卻是作酒店幹部,或者酒店經紀人也是不要再跟已婚的客人有瓜葛比較好。)
很多來酒店兼職的姐妹法律常識非常薄弱,我只是盡我所知分享給姐妹,目的只是祈盼姐妹們不要遇到這種事情,能夠愉快平安的在酒店賺錢,平安度過人生中在酒店上班的階段。
我不是律師更不是法官,我只是提出我所聽到、所見到的事情分享給姐妹,如果有法律專家、兩性專家認為不對的地方,歡迎批評指正或補充。感激不盡。
註:
(1)告訴乃論的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
(3)告訴乃論的罪,如果要撤回告訴,一定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也就是在地方法院判決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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